【頒布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0-08-11
【正 文】:成都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
(2000年8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00]132號文件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促進社會用字規范化、標準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公眾使用的漢字、漢語拼音、外國文字,其范圍包括:
(一)報刊、圖書、電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視、戲劇屏幕及演出用字;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名稱用字;
(四)機關公文用字,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用字;
(五)文體活動、會議用字;
(六)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住地名稱及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用字;
(七)商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說明書和廣告、招牌等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會用字。
第四條?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人嶧本市社會用字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區(市)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對本轄區內社會用字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教育、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廣播電視、文化、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社會用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社會用字必須執行下列標準:
(一)簡化字以1986年國務院批準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準;
(二)異體字中的選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國家新聞出版署聯合公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四)漢語拼音用字、字母書寫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拼寫和分詞連寫以1983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準;
(五)計量單位的名稱用字以1984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為準;
(六)標點符號和出版物上數字的用法以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準的GB/T15834-1995《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為準。
國家對社會用字的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社會用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漢字書寫規范、工整;
(二)書寫行款,橫向由左至右,豎寫由右至左;
(三)漢語拼音書寫準確,并與漢字并用;
(四)公共場所使用外國文字,應與漢字并用,且書寫準確,上為漢字,下為外文。
第七條?除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況外,社會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規范字:
(一)已經簡化的繁體字;
(二)已經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三)已經淘汰的異體字、舊體字;
(四)錯別字和自造字;
(五)已經更改的舊譯計量單位名稱用字。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使用或者保留繁體字、異體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
(二)文物、古跡以及革命先烈、歷史名人的墨跡;
(三)書法藝術作品;
(四)姓氏中的異體字;
(五)老字號企業、涉外企業的牌匾,名人名字題字以及已注冊的商標定型用字;
(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影印、拷貝的境外地區出版的中文報刊、圖書、電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七)國家規定允許使用或者保留繁體字、異體字的其他方面的社會用字。
第九條?向境外發行的報刊、圖書、電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社會用字,應當使用規范的簡化字;確需使用繁體字版本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條?社會用字監督管理部門按下列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社會用字管理工作:
(一)報刊、圖書、電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和影視、戲劇屏幕、演出的用字,分別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二)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名稱以及商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說明書和廣告、招牌等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三)計量單位用字,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四)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域名稱、居住地名稱及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的用字,由民政部門負責;
(五)上述范圍以外的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本規定發布前已使用不規范用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改正。在規定期限內確實難以改正的,經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可暫時在醒目位置上懸掛規范字牌,但用字載體維修或更換時,應一律予以改正。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由社會用字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依照前款規定,對個人在非經營活動中的罰款不得超過二百元,對單位在非經營活動中的罰款不得超過一千元。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社會用字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少數民族文字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成都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